能力的习得经过学习、指导和教育而发生。这些大都属于社会的制度化过程。但是,由于个人对做事的可能性的探究,由于创造性的努力,也能获得新的能力。所以,对于获得能力而言,那些具有技术发明品性的人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主要是因为他们在社会上举足轻重。
学习和教育是社会结构的组成部分,这一事实能够说明在人们获取能力的可能性方面存在严重的不平等。一个人可能负担不起,或者他的社会地位可能不允许他利用某些其他的人可以享受的教育上的便利。他所能做的事情的范围可能因此之故而受到很大的限制。于是,在这一范围之内,他的义务、“生活的迫切需要”,与他的要求相比,可能在大得多的程度上将决定他的意向性行动。
因而存在着许许多多人们“按其天性”能够获得的能力,但是由于道义上的原因,例如,为了融入他作为其成员的那个共同体的规范性结构,他却不能够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