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把握了这一要点,即使只是模糊不清地。他看到,采纳道德观点意味着按原则行动。这意味着,即使这样行动是令人不快、痛苦、代价高、对某人自己亏本太大,也要遵从规则。进一步讲,康德正确地证明,既然道德行为是按原则行为(而不仅仅按掰手指的规则而行动),一个道德行为者就不应为自己的利益而破例,而且他把这解释为道德原则是绝对不可更改而又毫无例外的。因此他断定,如果“你不应杀人”表明了一个道德规则,那么,任何一个可恰当地描述为杀了某人的行为,在道德上都必定被说成是错误的。
康德也明白,这种观点要求他拒斥我们某些根深蒂固的道德确信;我们肯定认为,自卫杀人或行刑者杀人在道德上并不为过。康德想说,按照这一观点,我们的道德确信也是错误的。我们能挽救这些道德确信么?惟一可选择的——说按原则行动不要求我们为了自己的利益不破例——看来同样也站不住脚。
因而毫不奇怪,许多哲学家都摒弃了康德的(及常识的)观点:该观点认为,行为的道德正当性是它具有与道德原则或道德规则相一致的性质。于是,义务论者主张,正当性是一种可以在一个行为中“看到”或“直觉到”的单一性质,而功利主义者则认为,正当性是一种复合性质,是行为之提高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的倾向性。但是,众所周知,这些解释并不可信,且导致诸多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