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我们所见,情感主义理论旨在成为一种有关句子意义的理论;但是,从特征上讲,情感或态度的表达是一种无关乎句子意义而只关乎其在具体情境中的使用的功能。可用G.赖尔所举的例子说明这一点:恼怒的教师可以通过冲着刚做错一道算术题的小男孩叫喊“7×7=49”来发泄他的情感。可是,用这个句子来表达情感或态度与句子的意义没有任何关系。这就意味着我们不应该仅依据这些缺点去拒斥情感主义理论,而应该考虑,是否它本不应该作为有关某类表达之使用——被理解为目标或功能——的理论,而更应作为有关这些表达的意义——被理解为包括了弗雷格以“意义”与“指称”所指的一切——的理论。
到此为止的论证清楚地表明,当某人做出一个诸如“这是对的”或“这是好的”的道德判断时,并不同样意味着“我赞成这,你也赞成吧”或“这好啊”或情感主义理论家们提出的任何其他等式的企图;然而,即使这类句子的意义与情感主义理论家们所提出的完全不同,仍有可能主张(如果证据充足),在用此类句子说它们所意味的任何东西时,说话者实际上正在做的无非是表达他的情感或态度,并试图影响他人的情感或态度。假如对情感主义理论的这般解释是正确的,那就意味着道德表达的意义与使用是(或至少已经成为)两种彼此迥然不同的东西。意义与使用将以诸如“意义趋于遮蔽使用”的方式相互冲突。对于某个在作道德判断的人,我们不能仅仅通过倾听他所说的来可靠地推断他实际所做的。况且,说话者自己就可能处在那些对他们来说“使用被意义所遮蔽”的人中间。也正因为他本身就意识到他所使用的语词的意义,他可以确信他正诉诸那些独立的非个人的标准,而事实上他正在做的一切无非是以一种操控的方式向他人表达自己的情感。这样一种现象又何以可能发生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