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2012年6月26日,77岁的老人方某路过某中学时,被正在打群架的黄某、杜某、范某、陈某等4人撞倒在地。随后老人将4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老人说自己是被其中一人撞倒受伤的,但弄不清究竟是谁。他说:“我也没看清究竟是谁把我撞倒的,只晓得有几个十几岁的娃儿在打架。打架过程中,我被其中一个娃儿撞倒了。随后,我就被送去医院了。”而4名被告均认可将老人撞倒的事实,但都表示不是自己撞的。最后法院根据该条规定判决4名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对老人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赔偿近4万元费用。
《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