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顺帝升明二年三月,帝上表禁民间华伪,凡十七条。武帝虽不能自克,然于法令,亦能踵袭前规。永明七年四月,诏:“婚礼下达,人伦攸始。晚俗浮丽,历兹永久。宜为节文,颁之士庶。如故有违,绳之以法。”十月,又诏:“三季浇浮,旧章陵替,吉凶奢靡,动违矩则。可明为条制,严勒所在,悉使画一。如复违犯,依事纠奏。”
海陵王延兴元年,申明织成、金薄、采花、锦绣履之禁,则虽篡夺纷纭之际,此等禁令,亦不废弛矣。梁武帝于中兴二年下令述齐末之侈,已见上节。于是减损浮费,又命外详为条格。陈文帝天嘉元年八月,诏:“非兵器及国容所须,金银、珠玉、衣服杂玩,悉皆禁断。”
宣帝大建十一年十二月,下诏非军国资须,多所减省。并敕“内外文武,车马宅舍,皆循俭约,勿尚奢华。违我严规,抑有刑宪。具为条格,标榜宣示”。
后主即位,亦诏镂金银薄及庶物化生、土木人、采华之属,详为条制,并皆禁绝。是虽淫侈之主,亦能奉行故事也。虏朝亦多此等禁令。
魏世祖太平真君九年十月,以婚姻奢靡,丧葬过度,诏有司更为科限。高宗和平四年十二月,又诏有司为之条格,使贵贱有章,上下咸序,著之于令。高祖大和二年五月,又诏:“朕今宪章旧典,只案先制,著之律令,永为定准。犯者以违制论。”世宗延昌二年九月,以贵族豪门,崇习奢侈,诏尚书严立限级,节其流宕。